2012/04/18 | 583
4月16日,新华社受权公布《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涉及到全国大约126万个事业单位共计3000多万人的转制话题再次成为焦点。
“改革的问题并不只是简单的设计路线图,具体细节问题仍有待定夺。”昨日,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副院长毛寿龙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指导意见》并无亮点可言,重点应在于过渡期之后的实施情况,比如,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待遇和养老等问题都有待更详细的政策规定。”
实际上,《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在2011年3月23日就已出台实施,至今已一年有余。直至今年4月16日,《指导意见》的全文才现“真身”。
事业单位改革的议题提出近30年,截至目前,我国现有事业单位126万个,涉及3000多万人,汇集了全国超过1/3的专业技术人才,拥有数万亿元国有资产。由于改革牵连的体系过于庞大,所以如何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以及化解改革阻力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在这样的情况下,《指导意见》开篇就明确指出,改革将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坚持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实施改革和管理,并鼓励探索和实践,以破除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现有事业单位将依据社会功能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
其中,具体到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将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被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不仅如此,针对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指导意见》还做出了相应的“去行政化”调整:转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此外,改革方案在约束的基础上还推出相应的激励机制。《指导意见》指出,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
“艰难的一步!”经济政策观察评价中心秘书长袁?更是在其微博上如是感叹。多年来,事业单位改革一直难有实质性突破,早在2008年获准试点的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本应在2010年结束试点工作并向全国推广经验,然而,直到目前,试点工作仍未结束。
(卢元强 胡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