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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农产品增值税抵扣难题 我国7月起部分行业试点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2012/05/04 | 544

  新华网北京5月2日电  (记者韩洁、徐蕊)  记者2日从财政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在部分行业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涉及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行业。

  分析人士指出,作为我国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此次试点是探索完善农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抵扣机制的重要步骤,有利于解决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难、抵扣难、偷漏税风险大等问题,优化税收政策和征管环境,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

  根据两部门日前联合发布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此次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记者从两部门了解到,鉴于我国农业发展水平较低,尚不具备将农业生产者纳入增值税征扣税机制的条件,同时农产品流通及加工行业刚刚起步,无法承受不抵扣进项税额所产生的成本压力,因此我国对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实施免征增值税优惠,并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时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抵扣凭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