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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2012/05/04 | 680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结合邳州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邳州市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邳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1年12月31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低于180元的,根据邳州市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承受能力和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等实际情况,在不高于180元的范围内适当提高。

  3、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330元。

  2、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33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23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