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11 | 572
为加快推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加强长江水系省际普通货船运输市场管理,改善市场供求关系,优化运输结构,提高行业整体发展水平,邳州市航管部门将加强对辖区内长江水系省际普通货船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
一是严格控制新设立运输经营主体,原则上暂停批准新设立运输经营主体(含个体经营户);二是严格控制现有运输经营主体扩大经营范围,原则上暂停批准运输经营主体(含个体经营户)扩大经营范围;三是严格控制新增运力,原则上暂停登记新增运力。对于2012年4月10日前已安放龙骨的在建船舶,由运政管理部门补办新增运力登记手续报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4月10日后新建船舶,船检机构不予核发船舶检验证书,海事机构不予办理船舶登记,运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运证。
(王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