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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动车尾气环保检测工作的通告

2012/06/11 | 534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迅速增加,机动车污染已经成为邳州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为进一步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邳州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365号)、《车用压燃式发动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极值及测量方法》(CB3847-2005)和《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放污染物排放极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邳州市实际,现就邳州市机动车环保检测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检测机构

  1、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其检测仪器和设备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定和计量认证。

  3、获得省环境保护厅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

  4、检测人员通过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检测方法

  1、核定载客人数不超过9人的小型汽油客车及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汽油货车采用“稳态工况法”进行检测。

  2、中、重型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

  3、柴油车采用“不透光烟度法”进行检测。

  三、检测种类及周期

  1、初次检测:非国家规定的免检车型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须进行环保检测。

  2、定期检测:在用的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测一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测一次:在用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一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一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在用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转籍检测:外地车辆转入本地区时须进行环保检测。

  4、延缓报废检测:延缓报废车辆按国家报废政策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环保检测。

  四、收费标准

  根据徐价费[2010]121号的文件精神,采用“稳态工况法”检测,收费标准按60元/车·次执行,出租汽车按30元/车·次标准收取;采用“双怠速法”、“不透光烟度法”进行检测,收费标准按20元/车·次执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收费时,对通过尾气检测的车辆,应从总检测费中扣减相关尾气检测费用(汽油车不低于8元,柴油车不低于12元);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和擅自变更。

  五、相关规定

  1、检测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报告,并将检测数据适时传输到环保部门备案。

  2、不按规定进行定期环保检测或环保检测不合格的,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标志及排放合格证,公安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初次检验不合格的,公安部门不予核发牌证;转籍检测不合格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转入手续;延缓报废检测在一个周期内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公安部门强制办理注销手续。

  3、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机动车维修保养的规范要求对机动车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机动车定期检测、初次检测、转籍和过户检测时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治理,经复检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4、尾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经有关企业维护修理后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的,其检测费用由车主承担;复检不合格的,其检测费用由维修企业承担。

  5、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6、环保检测机构和人员的检测行为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7、本通告自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邳州市环境保护局

  邳州市公安局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