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27 | 554
为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徐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全面清理全市所有河道采砂、取土等非法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在此主汛期期间,全市所有河道内采砂、取土一律停止,沿河道设置的砂站(场)一律关闭。
二、2012年6月10日前,全市所有河道内所有采砂船只、取土机械一律自行撤离,所有砂站(场)一律自行清理,所有有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一律自行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业主自行负担。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法对采砂船只、取土设备及运输机械等作业工具予以扣押,并依法予以拍卖、销毁;对砂站(场)强行清理拆除。
四、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