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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注重发挥陪审员“三作用”

2012/07/06 | 514

   市人民法院充分挖掘人民陪审员自身优势,从诉前、诉中、诉后三个环节入手做好人民调解工作,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案件调撤率、服判息诉率、自动履行率均有明显提高,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诉前发挥“协调”作用。充分发挥陪审员来自基层、熟悉社情民意、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等优势,在居民委员会、村委会等设立联系点,定期组织人民陪审员深入社区、农村提供法律咨询,对适宜调解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案件进行调解,最大限度地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审中发挥“调解”作用。推行“陪审员单独调解”、“陪审员先行调解”和“与法官共同调解”三种工作机制,在陪审员办公室设置“圆桌”调解,营造宽松缓和的调解氛围,有效克服当事人对法官不信任心理。同时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医疗纠纷、金融保险纠纷等案件中,发挥陪审员优势特长,实行“对口参审”,提高审判效果。

  审后发挥“答疑”作用。建立陪审员诉后释法机制,案件宣判时或送达后,陪审员根据案情协助法官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同时,通过提供上门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形式做好回访工作,消除信访苗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赵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