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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河工商分局严查物流快递业格式合同“霸王条款”

2012/10/12 | 553

    近日,运河工商分局按照合同格式条款整治方案统一部署,对辖区范围内的物流与快递行业进行整顿规范,重点查处物流快递业格式合同中存在的“霸王条款”,成效明显。

  该分局召开专门会议,将文件精神传达到相关管区、案件组,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了解有关规定,充分认识整治合同格式条款的重要意义,制定具体措施,分工负责,强化宣传。开展合同指导,该分局印制了合同格式条款自查自纠表,在巡查时下发给提供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经营者,使其尽快了解合同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督促经营者自觉维护合同格式条款严肃性和法律性,并要求提供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经营者按照通告的要求对格式条款进行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格式条款及时予以清理、纠正。

  根据省市局要求,该分局对物流快递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了重点检查。对合同中“先签字后验货”、“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公司有权开封查件”、“托运人和收货人如有查询,索赔或其他事项,应在本单开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过期本公司不予受理”、“发货人托运的货物应上保险,保价费为3%,未上保险的货物如丢失、损坏,按运费的2—4倍赔偿”、“外包装完好,本公司对货物的内在数量、质量、损坏均不负责”等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的违法行为作为整治工作的查处重点。

  目前,通过集中整治,该分局共检查快递物流公司3家,对2家物流快递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1家物流快递单位有合同格式条款行为进行了先期调查。     

  (李玉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