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11 | 649
【本报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粮食局近日对2013年底前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资格核查。
一是严格核查内容。
核查被许可人的收购许可证登记事项变化、自己拥有或租借的仓储设施、检验能力、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和粮食出库质量检验台账并按时报送粮食收购数据等情况。
二是严格核查材料。
被许可人应凭营业执照副本、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资金筹措能力的证明、产权证明或相关批准文件、有效租赁合同、检验计量仪器清单、检验和保管人员名单、2013年粮食收购台账及年报表等资料进行核查。
三是严格核查纪律。
核查后,被许可人已不再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依法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如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王中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