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27 | 538
窦道柱:
邳州市人民政府对你作出的邳房补决字【2013】第4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经催告执行,但你至今仍未在征收补偿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现邳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申请本院对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予以司法审查并准予强制执行。现通知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有权向本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