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31 | 597
【本报讯】乡村医生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力量,日前,徐州市下发相关通知,要求各地卫生、财政、人社部门要积极协调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完善乡村医生养老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提高乡村医生待遇。
对于近年来进入村卫生室工作、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乡村医生,应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因年龄原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职乡村医生,按照工龄以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落实退休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乡村医生,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延长缴费年限至满15年,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对符合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在岗乡村医生应参加工伤保险。此外,要为在岗乡村医生建立医疗事故风险基金。乡村医生各项补助经费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发放,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补助经费的80%按月拨付乡村医生,余额经考核后发放。
(欣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