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03 | 596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税款的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提升办税效率,根据《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关于做好“营改增”后部分地方税费征管工作的通知》(苏财税【2013】3号)规定,邳州市财政局、江苏省邳州市国家税务局、徐州市邳州地方税务局共同决定:自2014年4月1日起,在邳州市范围内,对纳税人到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发票的,其应交纳的地方税费实行国地税联合征管。
一、联合征管范围及征收环节:纳税人在邳州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及第三至第七分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国税窗口负责受理、审核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及附列资料后,由地税窗口负责告知纳税人应纳地方各税费,国、地税窗口按照各自规定征收税费后,国税窗口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申请的代开发票和完税证明。
特此公告!
邳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邳州市国税局
徐州市邳州地方税务局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